法發〔2021〕2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適應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事訴訟需要,準確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規定,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事審判職能,現就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三、戰區軍事法院、總直屬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四、對新類型、疑難復雜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五、本通知調整的級別管轄標準不適用于知識產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關于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