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并軌政策后養老保險如何計發

      分類:公司動態

      發布時間: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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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社局專家在市財政局六樓會議室,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后的養老保險計發方式進行了簡要解讀,并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養老金接續問題進行了答疑。以下是根據專家解讀并參照有關政策文件綜合整理報道。

      一、養老金并軌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待遇如何計發

      由于《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因此,以“2014年10月1日”為關鍵時間節點,界定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三類“身份”, “老人”、“中人”和“新人”。

      也就是說,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人稱為“老人”,養老金將按照老人老辦法計發;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就為“中人”,養老金實行過渡辦法;2014年10月1日起后參加工作的人員稱為“新人”,按照新辦法來計算。

      (一)“老人”:保持現有養老金待遇

      《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新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決定》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三)“中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在此,我們著重關注一下“中人”養老金賬戶組成。《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決定》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個人指數化工資×1995年以前工齡×1.3%

      個人指數化工資=[平均指數(每年的繳費工資,除以本省當年社平工資,為當年指數;將歷年指數相加,除以繳費年限,得出平均指數;企業2014年以前視同繳費部分平均指數為1)]×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社平工資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本息存儲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不同,計發月數不同,例如60歲退休計發月數為139個月)

      專家表示養老金計算過程復雜,個人較難準確測算出養老金金額。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轉移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養老金如何接續

      (一)視同繳費部分平均指數按照企業平均指數計算

      根據河北省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以前視同投保部分平均指數按1.3計算,企業視同投保部分平均指數按1計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轉移至企業按企業平均指數進行計算。

      (二)如職業年金不能轉移由原機構繼續管理

      如果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規定,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

      (三)根據工作年限享受一次性補貼

      按照冀人社發〔2015〕15號文件規定,沒有開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后,按照冀勞社〔2001〕96號文件規定,以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標準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